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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中缉违字【2020】002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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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20〕0028号 北京中科润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素珍,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 息路1号2号楼1002,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774738578D。 北京中科润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 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饲料原料“赛克灵100”共计8票,申报货值共计408320美元,重量共计 371200公斤,申报税号为23099010,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6%,经海关认定,应归入税号 23099090,关税税率3.9%,增值税10%。 以上行为有1.北京中科润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洪恩的询问笔录;2.北京世纪领航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闫文军的询问笔录;3.北京中科润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 情况说明》4.中关村海关出具的《税款计核证明书》;5.报关单及随附单据; 6.其它与案件有 关的证明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二)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