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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中缉违字【2020】002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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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西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20〕0029号 中国外运北京空运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法定代表人:杜昊 ,统一社会信代码:91110113101722993M。 2019年7月8日,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外运北京空运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 北京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编号为010120191000370070。在申报过程中,中国外运北 京空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使用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申报编号[17C],导致适用了中 瑞自贸协定税率,造成漏缴税款。 以上行为有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税款计核证明书》;3. 报关单及 随附单据;4.《业务联系单》、《验估指令联系单》;5.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 说明》及调取的往来邮件;6.中国外运北京空运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7.其它与案 件有关的证明材料为证。 中国外运北京空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之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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