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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中缉违字【2020】006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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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20]0061 号 当事人:北京福瑞伯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斌,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绿地中央广场连桥二街 9 号院 1 号楼 5 层 501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04HCK5B。 北京福瑞伯特商贸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2019 年 7 月 15 日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 2 票货物。在向海关申报该 2 票货物 中的商品“器械盒”时,申报税号为 3923300000,关税税率 6.5%。 根据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税号 3923100090,关税税率 10%。 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 40911.17 元(关税人 民币 35975.78 元,增值税人民币 4935.39 元)。经调查,北京福 瑞伯特商贸有限公司在进口货物申报过程中出现归类错误,造成 上述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 1.《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 2020 年第 22 号;2.北京福瑞伯特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海关进出口 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北京安慧康科技 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报关单及随附资料; 5.北京福瑞伯特商贸有限公司情况说明;6. 北京安慧康科技有限 公司情况说明;7.其他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 项之规定,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 如下行政处罚: 对北京福瑞伯特商贸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 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北京 海关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 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 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