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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478 号 当事人: 成都三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青南路 33 号 2 层 209 号 2016 年 10 月 8 日至 2018 年 10 月 7 日,成都三特生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申 报 进 口 13 票 货 物 ( 报 关 单 号 为 010120161000444586, 010120161000465550, 010120171000051478, 010120171000281510, 010120171000364081, 010120171000416806, 010120171000433339, 010120171000003808, 010120171000037102, 010120171000088854, 010120171000128334, 010120171000152004, 010120171000174797), 申 报 品 名 化 学 试 剂 。 申 报 税 号 38220090。经查,上述商品税号应归入 38249999。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 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59319.84 元的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19 万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95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1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