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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经关缉违字〔2021〕00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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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朝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21〕003 号 当事人:北京汇智锦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卫山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 15 层 A 单元 1801 内 4、内 5、1803 内 6 室 2018 年 12 月 19 日,当事人委托北京纵坐标国际物流有 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了一套设备,申报品名为“单光子发 射断层及 X 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成像系统”,申报税号为 90221200.00,经海关认定,该商品应归入 90181400.00。当 事 人的 行 为 违 反 了 海 关 监 管 规 定 , 共 计 造 成 漏 缴 税 款 154141.08 元人民币(其中关税 132880.24 元人民币,增值税 21260.84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材料为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处以罚款 2.3 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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