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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21〕00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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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朝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21〕004 号 当事人: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经纬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 36 号院 8 号楼 508 2019 年 11 月 30 日,当事人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作为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 011820191000030360。该票货物放行后经海关发现,报关单 第 15 项品名为双离合变速箱的货物数量申报错误,申报重 量为 4845677.2kg,而实际重量为 151504kg。当事人申报不 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材料为证。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申辩,经复核,其申辩意见 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 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处以 罚款 0.8 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