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经关缉违字〔2021〕005号).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庄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21〕005 号 当事人:北京中天健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跃萍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业路 9 号院 1 号楼 912 室 当事人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至 2019 年 8 月 12 日期间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实验室试剂等 13 票, 申报成交方式为 CIF,实际成交方式为 FOB,经海关认定,当 事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海 关 监 管 规 定 , 共 计 造 成 漏 缴 税 款 14924.87 元人民币(其中关税 0 元人民币、增值税 14924.87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0.37 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