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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21]001 号 当事人:北京华龙商务航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扬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 1 号院 2 号楼 213 室(天竺综合 保税区) 关于编号 B-8166 的湾流 G450 型飞机、编号为 B-8303 的湾流 G280 型飞机、编号为 B-8306 的湾流 G550 型飞机, 2015 年至 2017 年间共有 707704.04 美元的定检维修费用支 付到境外,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 监管规定,造成漏缴税款 1068053.94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21 万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 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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