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京关中缉违字〔2021〕0001号.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西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21〕0001号 南方工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志忠,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院,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59993。 2018年9月10日,南方工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一票 “超声波显微镜”,海关编号为010120181000381566,申报税号9012100000,关税税率为0%。 经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税号9031803100,关税税率5%。经计核,该票货物漏缴税款人民 币138180.24元。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2、南方工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同、产品说 明等其他相关材料;3、情况说明材料;4、归类答复;5、税款计核证明书;6、其他证据材料 为证。 当事人税号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税款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