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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中缉违字〔2021〕000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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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西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21〕0004号 北京高麦克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牛艳东,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 南大街9号院4号楼1至6层01号3层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7320246XL。 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北京高麦克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从美国进口了两票 “傅立叶红外分析仪”,报关单编号为010120191000305719、010120191000384059,申报税号为 9027500000,关税税率0%,对美加征关税税率5%。经海关认定,该商品应归入税号 90273000,关税税率0%,对美加征关税税率10%。经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 187218.36元。 以上行为有1、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报关单据、海关归 类认定等材料;2、企业对案件情况说明材料;3、企业提供进口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其它证据材料为证。 经当事人申请于2021年5月20日举行听证,经复核维持原处理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