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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中缉违字〔2021〕000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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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西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21〕0005号 当事人宁波瑞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守朴,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滨海创 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915943212。 宁波瑞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至2018年11月7日期间,向北京首都机场海关申 报进口6票瑞典产手持切割机,申报税号为8464109000,关税税率0。根据海关认定,上述商品 存在商品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应归入税则号列84678900,关税税率8%。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 应缴税款人民币753225.31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72490.54元(关税人民币234031.97元,增值税人 民币38458.56元)。经调查,当事人在进口货物申报过程中出现商品归类错误,造成上述商品 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1、宁波瑞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2、中 国外运北京空运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往来邮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3、西城海关 移交的相关材料;4、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5、中关村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 字2020年第05号、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20年第14号);6、其它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构成税则号列 申报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宁波瑞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7月进口1票手持切割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不再 给予行政处罚。对宁波瑞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进口5票手持切 割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01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