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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中缉违字〔2021〕000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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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西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21〕0008号 当事人赛尔玛亚洲(北京)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奕,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工人体育场东路丙2号12层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KNY301。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赛尔玛亚洲(北京)销售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 关申报进口萨克斯6票,申报税号为9205100001,其中申报单价大于2000美元的萨克斯乐器,按 暂定税率1%征税,根据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存在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应归入税号 9205909099,应征关税税率10%。经中关村海关计核,上述6票货物累计漏缴税款人民币 1065147.51元(关税人民币942608.38元,增值税人民币122539.13元)。经调查,当事人作为上 述货物的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在进口上述货物时,对报关事务缺乏了解,对报关税号 未进行确认复核,由货代公司负责通关事宜并确定和使用了错误的申报税号,造成上述商品税 则号列申报不实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据及随附材料6票;2、赛尔玛亚洲(北京)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合 同、产品说明、情况说明等其他材料;3、相关归类证明材料;4、中关村海关出具的《中国人 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 2020年第19号);5、企业营业执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其他证据材 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构成税则号列 申报不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赛尔玛亚洲(北京)销售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