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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中缉违字〔2021〕00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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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西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21〕0012号 当事人北京中设康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继寿,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 庄大街19号1号楼四层(德胜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79642295U。 北京中设康宏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委托北京赛美思仪器设备有限公 司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3票喷墨打印头,申报税号为8443999090,关税税率0%。根据海关认定 ,上述商品存在申报商品税则号列归类错误,应归入税号8443992910,关税税率2%-3%。经海 关计核,上述货物应缴税款人民币174048.83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3040.34元(关税人民币 28872.27元,增值税人民币4168.07元)。经调查,当事人在进口货物申报过程中对税则号列归 类事项认识不清,相关知识欠缺,与代理方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共同确定并使用了错 误的税号,造成上述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1、 3票报关单据。2、北京西城海关移交的相关归类材料。3、报关单随附的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4、北京中设康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5、北京赛美思仪器设备 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6、中关村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20年第16号 );7、其它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构成税则号列 申报不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北京中设康宏科技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8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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