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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147号 当事人:济宁风谷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晓其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仲山镇新民路1号嘉祥化工产业园公共科技服务中心东附属楼 202室 当事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020220210000437812号报关单项 下鸡用饮水喂料器8000千克,申报单价24.99美元/千克,总价19992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 3926909090。经查,实际重量为6120千克,总价为28657.8美元,与申报不符。当事人申报不实 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43781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 、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就好大《天天大国际并出公》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 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 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卖和国天然 港 海 安1月16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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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91370829MA949NK22W | 赖晓其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47号 | 罚款 | 3 | 11/16/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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