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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违字[2021]1146号 当事人:天津市康宝餐具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12960179 法定代表人:窦玉起 联系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九道沟村西 2021年1月10日及2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两票不锈钢餐 具,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215200000(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分别为429335.85美元和 366554.7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实货币制均应为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021362和02022021000010058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 关单修改表、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国中公,十七《天天大国际出产》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天生中中中会有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家和国天进 港 印) 囍 安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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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违字[2021]1145号 当事人:密山市诺信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230396100J 法定代表人:朱晟万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东安街134号 2021年5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10000313942号报 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方眼网,商品编号7314310000(出口退税率10%),重量 11960千克,FOB价格74152美元;第二项申报品名电镀锌牛栏网,商品编号7314310000(出口退 税率10%),重量11960千克,FOB价格75348美元。经查验,实货两项分别为:一、方眼网 (交点焊接的镀锌网)6040kg,应归入商品编号7314310000(出口退税率10%),FOB价格 197100元人民币;二、镀锌铁丝2119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号7217200000(无出口退税 ),FOB价格654500元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31394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南和国天开 麻 洗 海 年1月15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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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密山市诺信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912303823085407919 朱晟万 法人及法人企业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2021年5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10000313942号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方眼网,商品编号7314310000(出口退税率10%),重量11960千克,FOB价格74152美元;第二项申报品名电镀锌牛栏网,商品编号7314310000(出口退税率10%),重量11960千克,FOB价格75348美元。经查验,实货两项分别为:一、方眼网(交点焊接的镀锌网)6040kg,应归入商品编号7314310000(出口退税率10%),FOB价格197100元人民币;二、镀锌铁丝2119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号7217200000(无出口退税),FOB价格654500元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罚款 科处罚款人民币7.3万元整 7.3 11/15/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
天津市康宝餐具有限公司 91120112786390089T 窦玉起 法人及法人企业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2021年1月10日及2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两票不锈钢餐具,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215200000(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分别为429335.85美元和366554.7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实货币制均应为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罚款 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1.2 11/16/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