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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7年11月12日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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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爱励再生资源(天津)有限公司 91120118MA05LFY463 王昌国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66号 进境固体废物 2021年7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铝块134157千克,报关单号021720211000062879,申报价格266972.43美元。 经查,实货为禁止进境固体废物,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后当事人将违法货物退运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8万元 8万元 2021/11/12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