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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塘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塘关组违字(2021)1003号 当事人:浩思源(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浩 海关编码:1207280246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4C-306 2021年7月1日,你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塘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冷冻带骨羔羊肉 羔羊排(后)、冷冻带骨羔羊肉羔羊排(前),报关单号:022620211000002134,申报 数量25240千克,申报CIF价格196872美元。经查,该票货物未按海关指令到指定地点 进行查验。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将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影响海关监管。 上述事实有022620211000002134号报关单、书面陈述、笔录材料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 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 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 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 关 1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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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王志浩 | 罚款 | 0.5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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