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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塘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塘关组违字(2021)1003号 当事人:浩思源(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浩 海关编码:1207280246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4C-306 2021年7月1日,你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塘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冷冻带骨羔羊肉 羔羊排(后)、冷冻带骨羔羊肉羔羊排(前),报关单号:022620211000002134,申报 数量25240千克,申报CIF价格196872美元。经查,该票货物未按海关指令到指定地点 进行查验。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将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影响海关监管。 上述事实有022620211000002134号报关单、书面陈述、笔录材料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 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 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 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 关 1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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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浩思源(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91120116MA072CPH5W 王志浩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北塘关缉违字〔2021〕1003号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卸离运输工具 2021年7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塘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冷冻带骨羔羊肉羔羊排(后)、冷冻带骨羔羊肉羔羊排(前),报关单号:022620211000002134,申报数量25240千克,申报CIF价格196872美元。经查,该票货物未按海关指令到指定地点进行查验。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将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影响海关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罚款 罚款0.5万元 0.5万元 2021/11/4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