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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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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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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64号 当事人:浩思源(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浩 海关编码:1207280246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4C-306 2021年7月6日,当事人代理中国供销农产品批发市场控股有限公司以一般 贸易方式向北塘海关申报一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号:022620211000002221,申报品 名为冷冻去骨牛肉去盖臀肉、冷冻去骨牛肉臀肉盖。申报价格为C&F价132144.3 美元。经查,实际价格应为C&F价136494.3美元,申报与实际不符,漏缴税款人 民币6154.7元,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合同、发票、022620211000002221号报关单、情况说明、笔录材 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5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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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62号 当事人: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朋 海关编码:1501940084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区经二路 当事人委托海程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以一般贸 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两票黄原胶,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200000183235、 021720200000183232,于2020年6月28日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八票黄原胶,报关 单号分别为 内 021720200000192091、 021720200000192089 021720200000192092/ 021720200000192096 、 021720200000192095 021720200000192100、021720200000192097、021720200000192098,此十票申报 税号均为391390009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价格共计529867.2美元。经 查,此十票实际价格应为441556美元,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 理。 以上行为合同、发票、021720200000183235号等十票报关单、情况说明、银 行结汇、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2021年11月2日 3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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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维查/违字(2021)0061号 当事人:天津巨淼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旭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王串场增光道4号院内2-35号 海关编码:12059603GK 2021年5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锦纶6切 片,报关单号为021720210000167346,申报税则号列为39081012.00,申报毛重为 27540千克,申报总价为3100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化验鉴定,发现实际货物毛 重为4020千克,实际货物为白云石,应归入税则号列25181000项下,影响海关监 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1720210000167346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的书 面陈述、化验鉴定结论和笔录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大大会十概同交督 处罚: 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62、0063、0064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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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1150100787050094U 李学朋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62号 违规 当事人委托海程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两票黄原胶,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200000183235、021720200000183232,于2020年6月28日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八票黄原胶,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200000192091、 021720200000192089、 021720200000192092、 021720200000192096、021720200000192095、021720200000192100、021720200000192097、 021720200000192098,此十票申报税号均为391390009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价格共计529867.2美元。经查,此十票实际价格应为441556美元,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 罚款0.25万元 0.25万元 2021/11/2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
埃肯碳素(中国)有限公司 91640000710665082E Luiz Simao(路易斯·西蒙)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63号 申报不实 2021年7月16日,东疆海关移交线索称:埃肯碳素(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天津遨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一票煤焦油。报关单号为021720211000019107,申报品名为煤焦油,申报价格为60066欧元,申报税号为2706000090,申报重量为84600千克。2021年4月6日根据临港海关验估三科指令,经东疆海关查验并送固废检测,发现实际货物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鉴别报告编号21150002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罚款 罚款8万元 8万元 2021/11/1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
浩思源(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91120116MA072CPH5W 王志浩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64号 申报不实 2021年7月6日,当事人代理中国供销农产品批发市场控股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塘海关申报一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号:022620211000002221,申报品名为冷冻去骨牛肉去盖臀肉、冷冻去骨牛肉臀肉盖。申报价格为C&F价132144.3美元。经查,实际价格应为C&F价136494.3美元,申报与实际不符,漏缴税款人民币6154.7元,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罚款 罚款0.53万元 0.53万元 2021/11/4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