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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缉违字[2021]00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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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21]002 号 当事人: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警备东路 6 号西区一号院 法定代表人:唐兵 当事人于 2008 年 6 月以经营租赁方式引进一架国籍注册 编号为 B-5399 的 B737-800 飞机。2016 年 7 月 6 日,该飞机 以押保证金的方式退运出境。2016 年 10 月 13 日,当事人向 我关办理了结案手续。经查,尚有发生在境内的退租检修费 用共计 21300111.91 元人民币未向海关申报。经计核,造成 漏缴税款 2183261.48 元人民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 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2021 年 6 月 22 日,我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 知单》(京关缉告字[2021]002 号)。2021 年 6 月 25 日,当事 人向我关书面申请听证。2021 年 7 月 20 日,我关召开听证 会。经复核,我关决定维持原处罚告知内容,并依据原告知 内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处以 罚款人民币 436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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