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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日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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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维查/违字(2021)0061号 当事人:天津巨淼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旭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王串场增光道4号院内2-35号 海关编码:12059603GK 2021年5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锦纶6切 片,报关单号为021720210000167346,申报税则号列为39081012.00,申报毛重为 27540千克,申报总价为3100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化验鉴定,发现实际货物毛 重为4020千克,实际货物为白云石,应归入税则号列25181000项下,影响海关监 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1720210000167346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的书 面陈述、化验鉴定结论和笔录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大大会十概同交督 处罚: 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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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王泽旭 | 申报不实 | 罚款 | 0.5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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