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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陈还 以上行为有相天报大早及随附 指查记求 、涉案货物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擅自出口未报 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 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故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年6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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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张颂明 | 罚款 | 1.5 | 0 | 西青海关 | 11120111MB1814022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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