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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缉违字[2020]00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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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20]005 号 当事人: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和谊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路 8 号 自 2015 年 9 月到 2017 年 11 月,当事人委托中国外运 北京公司代理进口“尾门驱动器”,将规格、型号申报为“奔 驰 E260 轿车用”。但经查,该“尾门驱动器”用于“奔驰 GLC 车型”。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违反了海关监 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10000 元人民 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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