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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青关查/违字[2021]0002号 恩智浦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原名:飞思卡尔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海关编码 1207240253,2004年4月1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叁亿叁仟肆佰万美元,法定代表人TingWei Li,住所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A1区三楼(存在多址信息),公司类 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2020年11月30日,恩智浦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原名:飞思卡尔半导体(中国)有限 公司,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020720201000178363,原申报第1项 商品名称为“立体显微镜”,原申报商品编号为9011100000,原申报总价为144000美元。经查 ,由于该司员工对税则理解有误,致使以上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原申报第1项商品 编号应为9011800090,商品关税税率由0%变更为1.2%。经计核,当事人公司漏缴税款 13039.92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雅出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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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恩智浦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 911201167178509776 Ting Wei Li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西青关缉查/违字〔2021〕0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2020年11月30日,恩智浦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原名:飞思卡尔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020720201000178363,原申报第1项商品名称为“立体显微镜”,原申报商品编号为9011100000,原申报总价为144000美元。经查,由于该司员工对税则理解有误,致使以上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原申报第1项商品编号应为9011800090,商品关税税率由0%变更为1.2%。经计核,恩智浦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漏缴税款13039.9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8万元。
0.38 2021/10/28 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11100000732797254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