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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中缉违字〔2021〕001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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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西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21〕0013号 当事人北京博信德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冰,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 瓦窑村780号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19832677。 北京博信德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委托北京赛美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向北京海 关申报进口1票喷墨打印头,申报税号为8443999090,关税税率0%。经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存 在申报商品税则号列归类错误,应归入税号8443992910,关税税率3%。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 应缴税款人民币92415.60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5815.64元(关税人民币13517.64元,增值税人民 币2298.00元)。经调查,当事人在进口货物申报过程中对税则号列归类事项认识不清,相关知 识欠缺,与代理方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共同确定并使用了错误的税号,造成上述商品 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 1、报关单据。2、北京西城海关移交的相关归类材料。3、报关单随附的委托 代理进口协议。4、北京博信德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5、北京赛美思仪器设备 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6、中关村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20年第15号 );7、其它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构成税则号列 申报不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北京博信德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