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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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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维查/违字(2021)0060号 当事人:江西硕浩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勇 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温泉镇石桥村慈园组 海关编码:3608960A8H 2021年5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一票竹 竿,报关单号为021720210000153570,申报税则号列为44219190.90,出口退税率 为13%,申报总价为118938美元。经查验发现实货为黑铁丝,货值13884.00美 元,镀锌铁丝货值2800.00美元,刺绳货值1697.40美元,经海关归类认定,黑铁 丝应归入税则号列72171000.0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0%,镀锌铁丝应归入税则号 列72172000.0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0%,刺绳丝应归入税则号列73130000.00项 下,出口退税率为13%,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事实有021720210000153570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五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和国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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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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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邱勇 | 申报不实 | 罚款 | 7.8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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