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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85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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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绳查/违字(2021)0085号 当事人:山东希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素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092666466E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111号中润世纪中心三期3号楼7层705房间 2021年8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黑色金属 冶炼压延品*屋顶板137424千克,报关单号021720210000310790,申报商品编号 730890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价格197958.14美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 编号7216910000项下,无出口退税。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管理。 上述事实有021720210000310790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 录、当事人书面陈述、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和国天院乐 E 202 年12 海 长 2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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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肖素莹 | 申报不实 | 罚款 | 11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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