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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违字[2021]1178号 中北国京(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洪鹿,住所地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环 路9增1号。 2021年10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聚苯乙烯颗粒”,申报商品 编码3903199000,数量26500千克,经查,该批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 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2021年12月3日,当事人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报关单号020220210000839799。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209054、02022021000083979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 事人陈述、查验记录、鉴定结论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奖 海店 12月21日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80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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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营美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180号 天津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涛,住所地河北区远洋广场1号天津远洋大 厦A座19至21层。 2021年9月8日,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空箱,船名:中海黄海;航次 :038W;提单号:ED00016859,件数:323CONTAINERS,重量:1167900KG。经海关查验 ,该批进口集装箱中,箱号为OOLU9773457的集装箱内有180台房车空调,货物型号 :ARC13AACB。当事人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 以上行为有海关查验记录、舱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坊 新 港 新 12月21日 X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77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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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维查/违字[2021]1177号 当事人:唐山景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娜,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曹妃甸片区曹妃甸综合保税区投资服务中心B座2194号。 2021年8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玩偶车 ,数量20398辆,总价199900.40美元。经查,玩偶车实际数量为414辆,价值4057.20美元,另有 620辆学步车未申报。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565059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 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然 梦 12月21日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77、1178、1180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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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91130230MA0GEYBG13 | 赵娜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77号 | 罚款 | 2.5 | 12/21/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91120223MA077W7Q60 | 王洪鹿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78号 | 罚款 | 2 | 12/21/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911201051030694307 | 朱涛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80号 | 罚款 | 0.2 | 12/21/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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