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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朝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经关缉违字〔2021〕009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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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朝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21〕009 号 当事人:中国外运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4 号 你司受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委托分别于 2015 年 1 月 28 日、2017 年 8 月 31 日、2017 年 9 月 22 日、2017 年 9 月 26 日申报进口了 4 票货物,报关单号为: 011820151185009509、011820171000027668、 011820171000030241、011820171000030692。涉及商品名称: 侧围落料模具等,申报税号 8207300010。经海关认定,应归 入税号 8207300090。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上 述货物价值 76051032.12 元,漏缴税款 1752855.35 元(其中 关税 1498166.98 元,增值税 254688.37 元)。其中 2017 年 8 月 31 日、2017 年 9 月 22 日、2017 年 9 月 26 日申报进口的 3 票报关单项下货物尚在行政处罚追责时效内,货物价值 41987172.47 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 777540.22 元(关税 664564.30 元人民币,增值税 112975.92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 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 12.8 万元人 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