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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21〕01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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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朝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21〕013 号 当事人: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德义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路 8 号 经我关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2018 年 7 月 30 日、2018 年 8 月 7 日,你公司委托中国 外运北京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 011820181000021677、 011820181000022474 号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一项申报品 名为“凸轮轴调节装置”,申报税号 84839000.10。经海关认 定 , 该 商 品 实 际 为 液 压 阀 , 根 据 该 商 品 的 功 能 应 归 入 8481.2010。你公司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共 计造成漏缴税款 51561.36 元人民币(其中关税 44449.45 元人 民币、增值税 7111.91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材料为证。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经复核,其陈 述、申辩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 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 1.3 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