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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朝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经关缉违字〔2021〕0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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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朝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21〕012 号 当事人: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德义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路 8 号 经我关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你司委托中国外运北京有限公司进口 三 坐 标 测 量 机 用 整 车 检 具 一 票 , 报 关 单 号 011820171000025205,申报税号 90319000.90。经海关认定, 该商品应归入 9031809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 定,货物价值 10586041.01 元,造成漏缴税款 504097.19 元 人民币(其中关税 430852.30 元人民币,增值税 73244.89 元 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经复核,其陈 述、申辩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 处以罚款人民币 1513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