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缉查字[2021]004号).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查字[2021]004 号 当事人:北京当代唐人艺术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4 号院内 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林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10 年 9 月 3 日,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艺 术品,其中有六幅画实际价格为:《雾峰山景》162500 港币、《丰 年季节》106250 港币、《身体》137500 港币、《83a-04》37500 港币、《83a-07》50000 港币、《沙暴》350000 港币。当事人在申 报时低报了价格,偷逃税款 227963.8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 (三)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83a-04》、《83a-07》、《沙暴》 三幅画作予以没收;《雾峰山景》、《丰年季节》、《身体》三幅画 作因无法没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走私货物等值价款 352492 元 人民币;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342000 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 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