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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470 号 当事人: 北京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 海关编码:1102910068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大红罗厂街 2 号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5 月 2 日期间,你公司向海 关申报进口的 53 票货物存在税号申报不实情形,其中申报 品名为申报品名为滚针轴承、离合器耦合轴承、曲轴导向轴 承、轴承等,申报税号为 8482400000。经查,上述商品税号 应如下表。 序号 零件号 列明品名 正确税号 申报税号 1 231332B000 深沟球轴承 84821020 8482400000 2 414202D000 推力球轴承 84821040 8482400000 3 432954A040 圆锥滚子轴承 84822000 8482400000 4 432972A000 圆柱形滚子轴承 84825000 8482400000 5 432972D200 圆柱形滚子轴承 84825000 8482400000 6 457483B600 圆柱形滚子轴承 84825000 8482400000 7 4579839060 圆柱形滚子轴承 84825000 8482400000 8 4582934150 深沟球轴承 84821020 8482400000 9 458642F000 角接触轴承 84821030 8482400000 10 473633B600 圆锥滚子轴承 84822000 8482400000 11 473663B200圆锥滚子轴承 84822000 8482400000 12 PP050462126 圆柱形滚子轴承 84825000 848240000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 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13022.54 元 的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65 万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内向 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 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2021 年 9 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470 号 当事人: 北京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 海关编码:1102910068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大红罗厂街 2 号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5 月 2 日期间,你公司向海 关申报进口的 53 票货物存在税号申报不实情形,其中申报 品名为申报品名为滚针轴承、离合器耦合轴承、曲轴导向轴 承、轴承等,申报税号为 8482400000。经查,上述商品税号 应如下表。 序号 零件号 列明品名 正确税号 申报税号 1 231332B000 深沟球轴承 84821020 8482400000 2 414202D000 推力球轴承 84821040 8482400000 3 432954A040 圆锥滚子轴承 84822000 8482400000 4 432972A000 圆柱形滚子轴承 84825000 8482400000 5 432972D200 圆柱形滚子轴承 84825000 8482400000 6 457483B600 圆柱形滚子轴承 84825000 8482400000 7 4579839060 圆柱形滚子轴承 84825000 8482400000 8 4582934150 深沟球轴承 84821020 8482400000 9 458642F000 角接触轴承 84821030 8482400000 10 473633B600 圆锥滚子轴承 84822000 8482400000 11 473663B200圆锥滚子轴承 84822000 8482400000 12 PP050462126 圆柱形滚子轴承 84825000 848240000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 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13022.54 元 的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65 万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内向 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 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2021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