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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471 号 当事人: 汉拿世特科(北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安成焕,海关编码:1118940081 地 址: 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 60 号 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清活 塞开槽机、生铁粉等货物,其中 79 票未向海关申报燃油附加费 人民币 60240 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 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15529.02 元的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46 万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 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 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内向 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 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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