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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283 号 当事人: 广州德哲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淑敏, 海关编码:4401963G4G 地 址: 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 332 号 916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8 月,当事人申报进口 10 票货 物 ( 报 关 单 号 为 010120191000326322、 514120181418308791、 514120181418345759、 514120181418385301、 514120191419063617、 514120191419109179、 514120191419126741、 020220191000145532、 514120191419213686 、 514120191419221664),申报品名为旋转控制器,申报税号 为 9032899090。经查,上述商品应归入 8501510090。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 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285175.54 元 的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7.07 万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内向 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 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202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