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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611 号 当事人: 香港丽翔公务航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宇明, 香港登记证号码:63041148-000-03-21-4 地 址: 香港国际机场中航大厦 2 楼 202 2018 年 2 月 21 日,香港丽翔公务航空有限公司将一箱 航材放在 BWJ555 航班上带入境,未书面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 或物品。现场海关查验后,发现上述完税价格为人民币 490538 元的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 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 缴税款人民币 123566.52 元的违法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2.35 万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内向 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 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2021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