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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114 号 当事人: 山东科芯电子有限公司 地 址: 章丘明水经济开发区明埠路中段东面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山东科芯电子有限公司申报 品名为的磷纸源 21 票(报关单号为 012720181000145114、 012720171000017316、 012720171000033891、 012720171000046626 、 012720171000057402、 012720171000074688、 012720171000094205、 012720171000118124、 012720171000144582、 012720171000182920、 012720171000232394、 012720171000234585、 012720171000245089、 012720171000262357、 012720181000010000、 012720181000030437、 012720181000058189 、 012720181000067539、 012720181000093919、 012720181000105101、012720181000120171 ),申报税号为 38180090。经查该商品应归入 38249999。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 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611049.07 元的违法后果。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 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31 万元。 2018 年 7 月至 12 月,山东科芯电子有限公司申报品名为 的 磷 纸 源 4 票 ( 报 关 单 号 为 430220181000010744、 430220181000011818、 430220181000013463、 430220181000015038 ),申报税号为 38180090。经查该商品应 归入 38249999。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所指之偷逃应缴税款的违法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 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追缴上述走私货物 的等值价款人民币 198953.67 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 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 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 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