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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272 号 当事人: 上海佳联视听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 2 号 312 室 2015 年至 2019 年,当事人申报进口 24 票货物(报关单 号 为 010120151015427225、 010120161000152087、 010120161000186868、 010120161000224383、 010120161000274287、 010120161000314841、 010120171000026080、 010120171000138260、 010120171000230399、 010120171000358633、 010120181000089267、 010120181000141757、 010120181000182464、 010120181000248401、 010120181000293294、 010120181000310500、 010120181000320925、 010120181000398365、 010120181000409186、 010120181000442223、 010120181000479012、 010120181000515005、 010120181000540538、010120191000066566),申报税号均 为 8543709990。经查,其中型号 MXW=-Z11 为无线麦克风, MXWAPT=-Z11 为无线接收器,这两个商品构成成套设备,应 一并归入 85181000;其中型号为 MXWAN1-UK 的商品应归入 85198990; 其 中 型 号 为 P300-IMX 的 货 物 应 归 入 税 号 85198990。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 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171403.51 元 的违法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8.9 万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1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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