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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东城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 字〔2021〕0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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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东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 字〔2021〕015 号 当事人:曙航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金穗路 2 号院 9 号楼 6 层 603 2019 年 3 月 5 日,你公司受北京汇贸基业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委托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 1 票(报关单 号 010120191000101666),其中涉及双簧管、英国管和巴松 管共 6 只,总价值 23380 欧元,规格型号均为“木管乐器”, 申 报 税 号 9205100001。 经 海 关 认 定 , 上 述 商 品 应 归 入 92059090。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上述商品价 值共人民币 228585.19 元,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18702.43 元 (其中漏缴关税人民币 16122.78 元,漏缴增值税人民币 2579.65 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 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 1.68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北京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 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 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 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 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 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 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 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二 O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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