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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东城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经关缉违字〔2021〕01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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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东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21〕016 号 当事人:洋紫荆牙科器材(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民泰路 13 号院 1 号楼、13 号楼 自 2018 年 1 月 27 日至 2019 年 3 月 7 日,你公司委托 深圳市讯时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 6 票货物, 其中“二氧化锆”申报商品编码为 2825600090。经海关认定, 应归入税号 69149000,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上述货物价值 988063.54 元人民币,漏缴税款为 42818.76 元 人民币(包括关税 36778.31 元人民币,增值税 6040.45 元人民 币)。其中 2018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9 年 3 月 7 日申报进口的 2 票报关单项下货物尚在行政处罚追责时效内,货物价值为 527550.72 元人民币,漏缴税款为 23979.59 元人民币(包括 关税 20672.05 元人民币,增值税 3307.54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 1.68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北京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 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 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 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 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 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 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 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二 O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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