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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 625 号 当事人: 深圳市万华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新田社区深南大道 1006 号 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 栋三十九层 A 2021 年 5 月 21 日,深圳市万华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境 内收货人)委托北京和顺翔达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消费使用 单 位 是 北 京 中 电 元 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报 关 单 号 为 010120211000306306,共 1 项商品,申报品名为“数字式喷 墨印刷机-打印机台”,申报税号为 8443992990,申报数量为 1 个,申报总价为 100000 欧元。经现场海关查验,发现实际 货物为“数字式喷墨印刷机的打印模组”1 台,实际价格为 150000 欧元,属于进口货物品名、价格申报不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 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 55314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税款计核证明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4.42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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