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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191 号 当事人: 北京安达维尔通用航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杜杨北街 19 号院 5 幢 2 层 经北京海关原驻顺义办事处稽查发现,北京安达维尔通 用航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油滤”和“发 动机油滤”,有 8 票货物存在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 征 收 的 情 况 , 分 别 是 : 012720171000099194、 012720171000102891、 012720171000105134、 012720171000137287、 012720171000145319、 012720171000169639、 012720171000204133、 012720181000053975。 经进出口归类办公室确认,发动机油滤应当归入税号 84212990,油滤应当归入税号 84212300,气滤应当归入税号 84213990,格栅应当归入税号 84213990,燃油喷嘴应当归入 税号 8411991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 民币 3421.10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34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2021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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