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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162 号 当事人: 蠡县紫鑫皮毛皮革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鲍墟乡西莲子口村 2019 年 7 月 22 日,蠡县紫鑫皮毛皮革有限公司委托北 京凯瑞恒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申报出口一票货 物,报关单号:010120190000413317,申报品名为水貂皮大 衣,申报总价为 434500 美元。经查验,该票货物单货不符, 实际货物为双肩背包、太阳帽、女式上衣等,该企业涉嫌出 口货物申报不实。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 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可能多退 税款人民币 360443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28.83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2021 年 0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