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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179 号 当事人: 邵阳市雪贝妮皮草服装有限公司 地 址: 邵阳市经济开发区湘商产业园标准厂房一区 20 栋 五层南侧西面 2017 年 9 月 13 日,邵阳市雪贝妮皮草服装有限公司委 托北京海盛港通物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 1 票货物,报 关单号为:010120170000524313,申报品名:水貂皮大衣, 申报税号:4303101090,申报总价:473928 美元。经现场海 关查验,该票货物无水貂皮大衣,实际为外套、女士皮靴、 连接器、手环腕带、女士皮衣、女式棉服等货物。该企业涉 嫌出口货物申报不实。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 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可能多退 税款人民币 409792.61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32.78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2021 年 0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