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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539 号 当事人: 中外运·敦豪保税仓储(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柱路东侧 2017 年 11 月 5 日,中外运·敦豪保税仓储(北京)有 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单位为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收件人为北京瑞德嘉 华首饰有限公司,报关单号为 012720179500683591,申报品 名为养殖珍珠项链,贸易方式为货样广告品,申报税号为 7116100000,申报总价为 461.93701 元人民币。 经现场海关查验,该票实际货物为珍珠饰品。经中国检 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鉴定,实际货物为 625 件珍珠饰品 和 253 包单粒珍珠,国际市场价格为 26836.00 元人民币。 经计核,涉案货物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 17488.30 元,漏 缴税款共计人民币 17139.54 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 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漏缴税款共计 人民币 17139.54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71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1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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