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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 633 号 当事人: 北京扬睿大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前东仪村 102 号 2018 年 7 月 3 日,北京扬睿大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首 都 机 场 海 关 申 报 进 口 一 票 货 物 , 报 关 单 号 : 010120181000273337,申报进口 CAFFELUXE 牌巧克力口味咖 啡伴侣 112.32 千克、CAFFELUXE 牌牛奶口味咖啡伴侣 142.56 千克、CAFFELUXE 牌香草口味博士茶 86.4 千克、CAFFELUXE 牌焦糖口味博士茶 86.4 千克、CAFFELUXE 牌咖啡粉 93.6 千 克和清洗剂 221.76 千克,总价值 28599.59 美元。该票货物 进口时以 CIF 方式向海关申报,实际成交方式为 FOB,成交 方式申报不实。 经查,该票报关单的第 1、2 项商品(CAFFELUXE 牌巧克 力口味咖啡伴侣、CAFFELUXE 牌牛奶口味咖啡伴侣)税号申 报不实,原申报税号均为 0901210000(关税税率:15%),根 据归类部门意见,应分别归入 18069000(关税税率:8%)、 19019000(关税税率:5%)。 另当事人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对该票货物第 3、4 项商 品(CAFFELUXE 牌香草口味博士茶、CAFFELUXE 牌焦糖口味 博士茶)的申报税号进行了修改,均由 0902309000(关税税 率:15%,增值税税率 10%)修改为 2106909090(关税税率: 12%,增值税税率 16%),且当事人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对第 3、4 项商品进行了补税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税款计核证明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1 万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