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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 616 号 当事人: 北京易加三维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 97 号 7 幢 705、105 2020 年 6 月 30 日,北京易加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境 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委托深圳市有信达供应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申报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 票货物(报关单号:010120201000314603),申报品名为扫 描振镜系统,申报税号为 9013809000(关税税率:5%),申 报总价 62875 欧元。经海关查验并报送归类,该票货物的正 确税号为 9002909090(关税税率:7.5%),属于税号申报不 实情形。 经查,除该票外,北京易加三维科技有限公司还有 42 票报关票进口的激光束偏转单元和 2 票报关单进口的扫描振 镜系统也属于税号申报不实,实际货物也是振镜,正确税号 应为 9002909090。加上查获现票,共有 45 票报关单涉嫌进 口货物品名和税号申报不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 家 税 款 征 收 的 违 法 行 为 , 并 造 成 漏 缴 税 款 共 计 人 民 币 1064618.07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税款计核证明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53.64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1 年 0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