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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192 号 当事人: 北京神州易网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 15 号 3 号楼 411 室 2017 年 8 月 15 日,北京神州易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关 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010120171000319683,共 申报 15 项商品,其中第 1 项商品申报品名为“显示器”,申 报税号为“8528591090”,申报数量为“32 个”,申报总价为 “26666.67 美元”;第 15 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头枕显示屏”, 申报税号为“90138030”,申报数量为“32 个”,申报总价为 “13066.62 美元”。在随附的箱单中,“头枕显示屏”的英文 描述为“Blackmore Headrest Monitor Mount H”,翻译成中 文应为“头枕显示屏支架”。箱单上的商品英文描述与申报 品名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 民币 3106.95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31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2021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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