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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193 号 当事人: 北京乐途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97 号 12 层 1501 室 当事人: 杭州欧御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 2 幢 1015 室 当事人: 杭州凯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街 391-3 号楼 301 室 2019 年 7 月 29 日,北京乐途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 司委托龙腾凌云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 一票货物,消费使用单位是杭州欧御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报关单号:010120191000416077,其中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 左前门组合开关,申报税号:8536500000(零关税),申报 总价:42500 欧元。经现场海关查验并申请归类咨询,该商 品应归入税号 85371090,关税税率 8%。北京海关关税处确 认该商品税号调整属于归类申报不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 民币 29991.01 元的违法后果。 该现票报关单应由杭州欧御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担 申报不实的主要责任,北京乐途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承担次要责任。 除现票外,北京乐途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曾向海 关 申 报 进 口 过 1 票 “ 左 前 门 组 合 开 关 ”, 报 关 单 号 : 010120191000310899,消费使用单位是杭州凯御汽车配件有 限公司,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左前门组合开关,申报税号: 8536500000(零关税),申报总价 26110 欧元,也存在税号 申报不实的情形。 在这票报关单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 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 漏缴税款人民币 18380.67 元的违法后果。 倒查的该票报关单应由杭州凯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担 申报不实的主要责任,北京乐途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承担次要责任。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北京乐途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 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0.48 万元,对杭州欧御行汽车配件 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2.69 万元,对杭州凯御汽车配件 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1.65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2021 年 0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