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附件670.pdf

相关附件

670.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670 号 当事人: 北京世纪凯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 110 号楼 23 层 2302 室 2019 年 5 月 25 日北京世纪凯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 临沂市腾隆机械有限公司进口一票 C 类快件,报关单号为 012720199500209102,申报品名为塑胶块,申报价格为人民 币 67.11 元。经现场海关开箱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塑料块 (固体废物)2 包。 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所指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情况说明、鉴定意见、查验记 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一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 公司处罚款人民币 0.3 万元,并将塑料块 2 包予以退运。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 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 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 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