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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 659 号 当事人: 沈阳市和平区李海通讯器材商行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常德街 12 号 3-1-1 2019 年 7 月 11 日沈阳市和平区李海通讯器材商行委托 中外运敦豪保税仓储(北京)有限公司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 进口一票 C 类快件,报关单号为 012720199500281054,申报 品名为手机钢化膜,申报价格为人民币 2571.655 元,申报 重量为 9.53 千克。经现场关员开箱查验后发现,实际货物 为破碎手机屏,净重 21.92 千克。 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鉴定,该票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所指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扣留清单、鉴别报告、情况说明 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一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 处以罚款人民币 0.2 万元,并将破碎手机屏 1 箱予以退运。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1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1 年 12 月 03 日 2